工布江达县冬虫夏草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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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县境内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资源的管理,使虫草采挖、收购和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市场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工布江达县境内从事虫草资源采挖或者收购活动的所有公民及法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虫草资源管理应当按照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规范采集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发放虫草采集证、收购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虫草采集证的发放对象为拥有工布江达县户籍的农牧民群众。
严禁本县户籍以外的人员到本县境内采挖虫草;严禁在校小学生及初中三年级学生采挖虫草。
第六条 虫草收购证的发放对象为取得本县虫草收购证的中国公民或法人。
第二章 采集证、收购证的办理
第七条 虫草采集证、收购证实行一人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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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草采集证、收购证的使用期限仅为办证当年的4月至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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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县农牧民群众应当在虫草采挖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同意后,由受县乡镇企业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农牧民群众发放虫草采集证。
第九条 本县境内跨乡镇采挖虫草的,须由派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介绍信,经采挖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采挖地乡镇人民政府发放虫草采集证后,方可进行采挖。介绍信应当注明该群众到异地采挖的理由、该群众的具体情况和照片。
第十条 符合收购虫草条件的公民或者法人须在本县虫草采挖前向县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写明本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供本人真实资料和照片。县乡镇企业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县乡镇企业局发放虫草收购证。
第十一条 虫草采集证、收购证由县虫草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委托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县财政局监制。
第十二条 虫草采集证和收购证不得伪造、倒卖、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分配原则
第十三条 办理虫草采集证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标准收取手续费、植被恢复费。
加兴乡、金达镇、江达乡、工布江达镇、巴河镇、错高乡:本地农牧民群众300元,跨乡镇农牧民群众1000元;娘蒲乡、仲莎乡、朱拉乡:本地农牧民群众300元,跨乡镇农牧民群众1500元。
本乡内跨村采挖虫草的,收费标准由本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自身情况确定,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办理虫草收购证须交纳市场管理费300元、所得税1400元、植被恢复费1300元。
第十五条 各乡镇虫草资源管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县财政,主要用于草场植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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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办理虫草收购证费用应当全额上缴县财政,主要用于虫草资源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加强对虫草采集证、收购证有关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虫草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县虫草资源的管理机构是县虫草资源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纪委、政法委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领导或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乡镇企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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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未取得虫草采集证、收购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采挖、收购虫草。
虫草收购人员不得进入虫草采挖区收购虫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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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虫草采挖、收购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虫草采挖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二)设立临时居住地不得破坏草场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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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挖虫草要随挖随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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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挖虫草不得使用对植被具有破坏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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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毁坏草场、畜牧业建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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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砍挖灌木、挖草皮、掘壕沟,采挖其他野生植物、防风固沙植物;
(七)不得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八)及时处理生活垃圾;
(九)遵守县、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农牧、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林业、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虫草采挖、收购、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验采集证;
(二)进入虫草采集现场实施勘测、拍照、摄像等监督检查;
(三)没收破坏草场的采挖工具和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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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采挖后不回填的,责令立即回填;
(五)依法责令虫草采集人员停止违反草原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虫草采挖期间,各乡镇应当密切配合县公、检、法、司等部门,抽调专职人员设立流动派出所、设卡、巡山,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流动办公,维护采挖秩序,制止各类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乡镇的虫草资源管理工作,成立相应的管理和应急机构,完善和落实本乡镇虫草资源纠纷应急措施。同时加强治安防范和卫生防疫等工作,防止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的草原为虫草禁采区。有草原使用权争议纠纷的区域,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禁采区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采挖虫草人员必须妥善处理虫草采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来人员到本县采挖虫草的,县乡镇企业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对采挖的虫草进行没收,并主动劝说回原籍,不听劝告的,由县公、检、法、司等部门强制执行。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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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办理虫草采集证,采挖虫草的;
(2)携带外来人员采挖虫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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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办理虫草收购证,从事虫草收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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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了虫草收购证,私自进入虫草采挖区收购虫草的;
(5)未经采挖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私自跨乡镇采挖虫草的;
(6)采挖和收购人员未及时有效地处理生活垃圾,破坏当地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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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林区违章用火或者引起森林火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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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生态环境和虫草采挖秩序造成一定破坏和影响,县虫草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认为应当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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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办虫草采集证、收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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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放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采挖、收购虫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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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失职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4)管理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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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重大虫草纠纷事件隐瞒不报或者处理不及时的;
(6)县虫草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认为应当处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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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虫草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1)县领导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私自打招呼,违规索要虫草采集证、收购证的;
(2)管理、巡查人员私自放行采挖、收购虫草人员的;
(3)管理、巡查人员在工作中,内外勾结,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规定办理、发放有关证件的;
(4)管理、巡查人员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不能从大局出发、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条 伪造、倒卖、涂改、转让、出租、出借采集证、收购证的,依照《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凡举报伪造、倒卖、涂改、转让、出租、出借采集证、收购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罚没现金的50%。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在年终工作评比中,对虫草资源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虫草采挖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增加信息来源,拓宽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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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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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布江达县虫草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