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文出自www.gbjd.gov.cn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工布江达网)
本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885号《应诉通知书》,被告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豪公司”)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未经工布江达网许可不得转载
嘉豪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 本文出自http://www.gbjd.gov.cn
1、本公司于2000年12月11日为借款人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港公司”)向原中国银行(3.70,0.06,1.65%,吧)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以下简称“原新华支行”)借贷人民币221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泰港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文出自www.gbjd.gov.cn
2、2002年11月19日,嘉豪公司与原新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贷人民币3000万元,代为清偿担保债务。 请尊重工布江达网版权
3、本公司未归还嘉豪公司代为归还的上述款项,致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将嘉豪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成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嘉豪公司承担还款义务。 本文出自www.gbjd.gov.cn
2008年8月18日,嘉豪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嘉豪公司已于2008年9月1日前,将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等合计人民币24,913,206.16元归还。 本文出自www.gbjd.gov.cn
4、嘉豪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要求本公司归还金额为:本金人民币29,828,847.82元;利息人民币8,547,202.94元(计算至2008年9月2日);案件受理费114,710.00元;诉讼保全费100,520.00元;评估费400,000.00元;申请执行费91,092.33元;合计人民币39,082,373.09元。 如经网站同意转载的文章请注明出自工布江达网
本公司认为嘉豪公司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公司没有义务承担上述债务。目前本公司正在准备相关资料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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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5日

